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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疫情爆发期间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20-02-17

案情摘要:

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新中城公司于2003425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刘卫东购买新中城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当天刘卫东向新中城公司交付了全部首付房款。嗣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9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且新中城公司在该情况发生后告知刘卫东的,新中城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最后交房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新中城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新中城公司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新中城公司的责任,刘卫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刘卫东不退房的,新中城公司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现双方一致确认新中城公司的交房日期为2003114日。2003年末,新中城公司发现楼房地址有误,及时报请沈阳市铁西区地名办。地名办于2004423日予以更正。2004520日,新中城公司将变更地址的房产合同上报相关房产部门。因新中城公司迟延交房35天、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刘卫东要求新中城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03年春夏之间,全国首先爆发“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2004722日,刘卫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新中城公司给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972.00元及逾期提供相关手续造成刘卫东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3984.00元。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

法院观点:

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刘卫东签订《协议书》时(2003425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刘卫东,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919日与刘卫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9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原被告在签署《协议书》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不属于“不能预见”之情形。所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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