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86-571-88495700
  • 邮箱
  • 微信二维码

因为疫情改变旅游行程,是否构成违约?

2020-02-17

案情摘要:

2015424日,被告携程国际向原告王敏发出三份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这三份旅游度假旅游产品名称为“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海洋量子号’上海上船釜山+长崎6日游”,行程时间为2015716日至2015721日,出发城市为上海。游客名单为王启颖、林梅菲、王广浙、唐荣秀、袁镜清、王敏、王馨禾以及袁雁。上述确认单在退改说明部分载明:“在下列情况下,船长有权自行对航行范围作出修改、变更停靠港口的顺序和省略其中某个或某些停靠港口: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船长或船主的控制范围的情形;2)为了旅客和游轮的安全性而有必要的;3)为了使游轮上的任何人获得岸上医疗或手术治疗;4)任何其他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因特殊情况引起的燃料问题,船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推荐行程内容及游轮抵离时间仅供参考,我司及游轮公司并未对游轮离港和到港时间作出保证,并且可能因恶劣天气条件、航行中的紧急事件、途径水域、港口和海峡的管制以及其他任何超出游轮公司可控范围的因素,导致巡游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出现迟延,或取消在部分港口的停靠。在出发前或航程期间,游轮公司有权根据天气、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或改变行程,对此我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岸上观光套餐因天气、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改变行程,或客人自身原因未参加,对此我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成行前,携程国际在6月电话通知王敏取消韩国釜山的行程,改为长崎65晚游。对于取消原因,携程商务、携程国际、华程旅行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关新闻报道,证明韩国在2015521日确认首个中东呼吸综合症病例后,爆发了大规模疫情,上万外国游客因此取消赴韩旅游行程。直至同年1223日,韩国卫生防疫部门才宣布疫情正式结束。

行程更改后,王启颖、林梅菲、王广浙、唐荣秀、袁镜清未出行。王敏、王馨禾以及袁雁选择继续出行。唐荣秀、袁镜清预定的9701房被转售他人。王敏称9301房和9701房在船的偏后方的中间位置,原为防止晕船,为四位老人特订的房间。王敏在旅行过程中,因晕船而要求使用9701房时,发现该船已被转售他人。当时船上的工作人员让王敏下船后再协调解决。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携程商务、携程国际、华程旅行社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证明韩国在2015521日确认首个中东呼吸综合症病例后,爆发了大规模疫情,直至同年1223日,韩国卫生防疫部门才宣布疫情正式结束,上万外国游客因此取消赴韩旅游行程。船主根据上述客观情况和自己的专业判断,决定不停靠釜山港,符合合同的约定。由于王敏预定上述旅游产品的时间是在201534月份,此时尚未爆发疫情;疫情爆发后,携程国际又在出行前提前月余将此信息通知王敏。因此,携程国际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之故意,王敏要求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本案原被告在签署协议时,韩国并未爆发疫情,因此属于“不能预见”,且被告在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原告修改行程,原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时候,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三大要件必不可少。

上一篇

下一篇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