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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0-0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Judicial Procedures for Patent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8.10.26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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