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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3号――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2020-02-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323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Announcement No. 323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The Provisions on Trademark Electronic Application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323

【发布日期】 2019.08.27

【实施日期】 2019.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标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二三号)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2019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827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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