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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Reply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Audio-visual Products Involved in the Handling of Criminal Cases of Infringing upon Copyrights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5]12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邻接权,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20059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65次会议20059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1018日起施行。
                          00五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复制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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