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有关知识产权部分
2020-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 | ||||||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
【发布日期】 2018.10.26 | 【实施日期】 2018.10.26 |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法律 | |||||
【法规类别】 图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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