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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修正)-有关知识产权部分

2020-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17)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7Amendment)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1

【发布日期】 2017.11.04

【实施日期】 201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海关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 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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