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有关知识产权部分
2020-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 ||||
【发布日期】 2017.03.15 | 【实施日期】 2017.10.01 |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法律 | ||||
【法规类别】 民法通则,营商环境优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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