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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

2020-02-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WCT)(1996)
WIPO Copyright Treaty

【国家与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条约分类】 文化

【签订日期】 1996.12.20

【生效日期】 2002.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保存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条约种类】 条约

【签订地点】 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1996* 
*:本条约199612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并附
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 (WIPO Copyright Treaty -- WCT)
  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条约还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以及出租、向公众进行传播的专有权。
  2002年3月6日,该条约正式生效。
  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目 ****:(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WC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 言
  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
  3条:对《伯尔尼公约》26条的适用
  4条:计算机程序
  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
  6条:发行权
  7条:出租权
  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10条:限制与例外
  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3条:适用的时限
  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5条:大会
  16条:国际局
  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9条:本条约的签署
  20条:本条约的生效
  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22条: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23条:退约
  24条:本条约的语文
  25条:保存人


序言

  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
  1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l)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7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l21条和附件的规定
  (:关于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9条意义下的复制。)
  2 版权保护的范围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 对《伯尔尼公约》26条的适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应《伯尔尼公约》26条的规定
  (:关于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3条时,《伯尔尼公约》26条中本联盟成员,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非本联盟成员,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2条第8)款、2条之二第2)款、345条中本公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36条中所指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在把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4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关于4条的议定声明:按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2条的规定一致,并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5 数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关于5条的议定声明:按2条的解释,本条约5条规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2条的规定一致,并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6 发行权
  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关于6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复制原件和复制,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7 出租权
  1)计算机程序
  )电影作品、和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本条第l)款不得适用于:
  )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专有权。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19944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④⑤
  (:关于6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复制原件和复制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关于7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方对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未授予其对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规定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一义务应被理解为TRIPS协定14条第4)款相一致。)
  8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11条第1)款第)目、11条之二第1)款I)和)目、11条之三第I)款第)目、141)款第)目和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向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关于8条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8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11条之二第2)款。)
  9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7条第4)款的规定。
  10 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关于10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另外,不言而喻,10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11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12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2)本条中的用权利管理信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关于12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
  13 适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
  14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15 大会
  1a)缔约方应设大会。
  b)每一缔约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
  2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
  b)大会应履行依17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
  3a)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b)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
  4)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
  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16 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
  17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了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18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19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199712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20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21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对20条提到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20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问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22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23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4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25 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中国参加情况

 批准日期: 2006.12.29


 批准机关: 十届人大常委会


 中国生效时间: 2007.06.09


 适用于港澳: 暂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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