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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2020-02-17

案情摘要:

胡友良与陈文山2013109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陈文山向胡友良收购种蛋,种蛋固定价格为0.95元每枚,合同期限5个月,从2014年开始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201446日、2015315日、201512月、20172月双方形成种蛋户结账清单,其中陈文山于2017年共向胡友良收购种蛋194793枚未结算,陈文山对2017年收购的种蛋数量无异议陈文山提供了与种蛋户谢健、吉某结账清单、村委会情况说明、陈文山以种蛋当商品蛋出售结账清单、出售苗鸡半成品(活珠蛋)及苗鸡结账清单,同时申请证人种蛋户谢健、吉某到庭作证,主张2017年上半年因受禽流感影响,其均是以每枚0.5元的价格收购种蛋。胡友良在庭审中确认2017年上半年出现了禽流感疫情,但不认可陈文山向其收购种蛋单价也为每枚0.5元,认为还是应当根据2013年合同约定的固定价0.95每枚计算。同时胡友良还向陈文山购买苗鸡、陈文山向胡友良提供鸡饲料、维生素、鱼肝油等,双方亦未结算。

法院观点:

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现禽流感疫情等不可抗力时损失负担,可见双方在订立该合同时是以饲养苗鸡收购种蛋高收益为目的,均未在合同中预见禽流感这一不可抗力的情形,且自2013年到2016年期间一直因未出现禽流感疫情,双方一直以高于0.9元的高价出售种蛋。再者,从2017年年初开始,因受禽流感疫情的影响,种蛋的市场价格一直下跌,双方以高价收购种蛋进行出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造成合同无法像2017年之前那样履行的原因是因为禽流感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出现,并非陈文山本身的过错,且在出现禽流感疫情的情形下,双方并未解除合同,陈文山对胡友良作出相应补偿,同时继续向胡友良收购种蛋,合同继续履行,此时如若按胡友良主张的每枚0.95元计算种蛋价格,则对陈文山而言显失公平。

2017年当地发生禽流感疫情的事实胡友良并未否认,其主张收购种蛋价格不受此影响不符合常情。禽流感疫情影响种蛋收购价,但双方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新的单价,陈文山主张胡友良与其他养殖户一样已经了解并且认可单价为0.5元,但胡友良不予认可,陈文山也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故现不能认定陈文山与胡友良之间就2017年禽流感疫情爆发期间种蛋收购价协商达成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价款不明确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律师点评: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双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此时如若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则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显失公平,因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相应调整,使得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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