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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相关热点问题

2020-02-17

热点问题

【问题1】供应商如因疫情无法供货,采购方应该怎么应对?

答:第一步: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

核实方法尽量采用书面《询问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供应商了解合同能否履行情况。如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 EMS 寄送询问函并在快递面单的备注栏写明“了解XXXX 产品生产进度情况询问函”,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应明确收件的邮箱是否为实际对接人本人邮箱。书面形式发出后,再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设备及时通知对方注意查收。

第二步: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

如果发现供应商的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和对方协商解约事宜。

如供应商的生产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是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出《变更合同通知书》,和对方协商合同变更条款,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步:解除通知书发送后,应当与供应商协商已完工产品如何交付、已支付货款如何退还等问题,达成解约合意。对方拒绝解约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对方不能实际履行的证据,并咨询律师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

 

【问题2】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能不能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合同不能履行是不是完全由疫情造成的,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点。

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果超期则没有利用价值,而当地政府疫情严重,要求企业延期开工,那么,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收货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之协商后,及时通知供应商。如果产品超期仍然可以使用,或者能够令寻销路,则采购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不可以解除合同。

特别注意,如果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就存在违约,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政府的延期开工通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要贸然解除合同。

 

【问题3】因为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

答: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如果先付款再交货的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仍应按时付款。如果是先交货再付款的,那么一般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实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

如果是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只要交货时间在付款时间之前,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规定要求其交货后再付款。

疫情期间,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尽量不解除,采用补充合同的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对双方更为有利。

 

【问题4】如果因为供货商迟延交货导致企业对其他方的违约,企业可以有什么救济方法减少损失吗?

答:若因供货商迟延交货导致企业对第三方违约,要看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协商延长履行期限、找其他替代品等办法。如果因疫情原因替代品也无法获得,或是标的物属于特定物,则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第三方协商延期或者解约。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企业都需要及时通知第三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5】生产防疫产品的工厂由于响应政府要求,优先生产防疫产品供应医院,导致向其他普通采购方的供货订单无法如期交货,工厂与采购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是否要返还给采购方?

答:工厂可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工厂尚未采购该批订单的原材料,未产生费用,则订金应当全部退还。如工厂已为采购方订单花费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可从订金中扣减,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采购方。

 

【问题6】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约定春节后交货,疫情来临,工厂无法如期开工,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可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外贸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货完全系由疫情导致,所以外贸公司可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如果外贸公司前期自身存在违约,则无法完全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

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在中国贸促会的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开具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开具相关证明。

 

【问题7】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企业是否一定能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

答:不是。首先,需要核实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涵盖了疫情这种情形,如果没有明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适用国法律来进行界定“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则可以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

2)如果合同约定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由于普通法下没有默示的不可抗力原则,可能需要援引普通法下合同受阻(frustration)原则,但是援引合同受阻原则的法律后果只能导致合同终止,且合同受阻在一般情况下较难成立;

3)如果合同约定适用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仍需要个案判断是否造成不可避免的障碍(impediment、是否已尽通知义务与减少损失义务等情形,另外还要注意在障碍消除后不再免责。

 

【问题82020 1 30 日,中国贸促会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国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否意味着只要中国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这份证明就能获得免责?

答: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 2020 1 30 日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能够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之真实性,但不判定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准据法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9】国外买方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国内企业应该如何维权?

答:假如有国外买方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国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国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国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0】外贸出口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国内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应对原则为及时详尽通知,采取减少损失措施。

1)及时通知。通过双方约定或者惯常的联系方式(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详实说明导致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障碍(附相关证明材料)。

2)减轻损失。根据合同个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以免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3)协调上下游。企业及时、主动联络上下游企业,共同商讨后续进一步合作的方式与风险分担方案,并及时形成书面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固定协商成果。

 

【问题11】进口合同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国内企业作为进口方该如何应对?

答: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引发进口方违约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但不排除国际上部分国家(地区)关闭部分物流、国内货运受阻等情形。因此,进口方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妥善协调。

1)关注相关国家、地区是否有关闭部分物流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2)保障付款渠道顺畅。如果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的,进口方应考虑疫情对银行工作时间的影响,确有影响的应及时通知国外卖方。

3)核实国内物流仓储情况。进口企业应当及时联系国内承运、物流仓储服务机构,避免关联违约,必要时选择替代方案。

 

【问题11】疫情期间国内卖方少交了货,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国内卖方还会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只关心单证相符,而不是国内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拒绝国内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国内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国内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国外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问题12】受疫情影响,国内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国内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需要交给国外买方,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国外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国外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答:国外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国内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内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国外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问题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疫情影响,该如何应对?

答:会受到影响。在疫情被 WHO 认定为国际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可能面临隔离、绕航问题,船员的安全问题,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问题等等,上述问题对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均会产生实质影响。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问题142020 1 30 日,中国贸促会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国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否意味着只要中国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这份证明就能获得免责?

答: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 2020 1 30 日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能够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之真实性,但不判定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准据法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问题15】供应商如因疫情无法供货,采购方应该怎么应对?

答:第一步: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

核实方法尽量采用书面《询问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供应商了解合同能否履行情况。如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 EMS 寄送询问函并在快递面单的备注栏写明“了解XXXX 产品生产进度情况询问函”,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应明确收件的邮箱是否为实际对接人本人邮箱。书面形式发出后,再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讯设备及时通知对方注意查收。

第二步: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

如果发现供应商的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和对方协商解约事宜。

如供应商的生产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是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出《变更合同通知书》,和对方协商合同变更条款,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步:解除通知书发送后,应当与供应商协商已完工产品如何交付、已支付货款如何退还等问题,达成解约合意。对方拒绝解约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对方不能实际履行的证据,并咨询律师是否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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