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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03-06

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 座 1013 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 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 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 Apple 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 POS 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另查明,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间,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3 号 8 层南办 803 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原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苹果公司于 2010 年在第 37 类服务上注册第 6281184 号“ ”商标、第 6281377 号“ ”图形商标、第 6281187 号“ ”商标。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

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 ”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巨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 ”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 ”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896 万元。

2018 年 8 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907.948 万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

六十条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907.9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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