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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2020-03-06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

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

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

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6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 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要点评析

根据《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里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此款中规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经调查显然,汪鑫福的脸谱创作并未得到、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况且,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2、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元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

3、按著作权归属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季成就享有以上著作权。综上几条著作权法的内容很容易看出,

九州出版社等三方侵犯了汪鑫福的署名权和其外孙所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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